诈骗罪量刑,厦门警方通报

栽了!

厦门这个团伙被一锅端!

郭某甲、黄某某、詹某某等6人

全部被判刑!

敲响警钟!

这种非法龌龊勾当,千万不能干!

无业青年网络应聘,日薪300元?结果进了“水房”工作,帮人转移诈骗款30余万元。小心!在这个“水房”工作,会进“牢房”!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该案件所涉犯罪窝点系典型的“水房”。

据法官介绍,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仅有层层伪装的诈骗分子,还有专业化的洗钱方式。其中,“水房”就是诈骗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水房”是电信诈骗中的“黑话”,是指专门负责将赃款拆分、转移来“洗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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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网络应聘

日薪300元?

结果竟是……

被告人郭某甲是名无业青年

闲赋在家

2021年2月

他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一位网友

该网友询问其要不要一起做事?

当时

无所事事的郭某甲正急需钱款

便问对方做什么?

网友告知其从事网络刷单

工资一天300元

面对高薪

郭某甲爽快地答应了网友

去帮他做事

郭某甲随即来到了同安某出租房内,并在网友的远程操作指导下,开始了“工作”——网络转账。

随后,洪某某等人陆续通过网络应聘加入“工作团队”。

工作中,郭某甲等人也曾有过怀疑:我转账转的是什么钱?当时,网友告知他们是“正规网络赌博盘的钱款,没事。”郭某甲等人便继续工作下去。

然而

这工作真如网友所说的没事吗?

团伙分工

转移诈骗款30余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1年6月

公安机关冲击了该犯罪窝点

当场抓获黄某某、郭某乙

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等人

现场缴获大量

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

等作案工具

迫于法律威慑

郭某甲于2022年5月主动投案

经查:

2021年2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等人,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接受他人雇佣,先后在厦门市同安区的出租房,使用大量用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账户帮助将接收到的款项转账至下一级银行账户。该犯罪窝点使用上述工具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款人民币314909元。

明知故犯,终获刑罚!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入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那么,问题来了

“水房”究竟如何运营?

又有什么危害?

来看法官科普——

法官揭秘:

在这个“水房”工作

会进“牢房”!

“水房”是什么?是怎么运营的?

法官说,“水房”是犯罪分子为了将诈骗钱款“洗白”,专门用于转移、拆分诈骗款项的地方。通常情况下,“水房”脱离于诈骗团伙,独立为犯罪提供“洗钱服务”。“水房”犯罪分子通过大量收购、租借银行卡、U盾等转账工具作为其犯罪的工具。

“水房”的危害有多大?

“水房”的犯罪分子在收到被害人的被骗钱款时,会立即将被骗钱款通过拆分、转账的方式,多层、多次转账,甚至将钱款转移到境外,有的犯罪分子直接将“水房”设置在的境外,运用境外的服务器远程操作转账,最终导致被害人的被骗钱款无法追回,损失惨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网络应聘如何保护自己?

首先,网络应聘时应选择正规、知名的人才网站,注意网络求职安全问题,核实企业的真实性,警惕信息泄露,同时不要轻信高薪兼职,切莫一时贪心掉进骗局,乃至做了帮凶!

其次,不要贪图小利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支部宝、微信及U盾等具有转账功能的账号工具,不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遭遇诈骗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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