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诈骗罪罪轻辩护优秀辩护词
案件简介
我的当事人早年是做培训工作的,可能是由于受疫情的等影响,中间转行为指导他人购买虚拟货币业务,包括给投资人讲课及指导收费等,这个期间不免有虚假承诺,没有退赔等现象,但本案是办案机关工作发现的立案侦查,我的当事人是老板,那天正好不在公司躲过了追查,于是出现了员工先抓先判现象,由于前面员工定性为诈骗罪,辩护人很难去无罪辩护,但我的无罪辩护目的实际上是罪轻辩护,本案建议量刑3-5年,最终裁判结果为3年。
“三座大山”下的律师声音
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陪审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受王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王某,对案件有了清晰的了解,由于本案王某本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在发问和质证均已省略,但辩护环节在认可罪名基础上作罪轻辩护。
辩护之前,向法庭诉下苦,这个案件对于我来说可以说是夹缝中辩护,我的当事人对我的期望是不要和公诉人针锋相对,尤其是不能作无罪辩护,因为他在看守所听到太多狱友说律师无用的,他担心律师会起反作用。他只希望代表他向法庭求情,因为他爱人患有甲腺,每个月都要去医院按时打针吃药,要花不少钱,还有一个二岁多,一个三岁多的小孩,担心他们生活没着落。
对于控方来说尽管检察官每次能耐心的听取辩护人意见,但辩护人说辩护人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还是不变。对于法庭来说,这个案件员工都认定了诈骗罪这个罪名,我的当事人作为老板自然没有辩护的空间,我把以上说做是辩护人头上的“三座大山”,当然这三座大山是带双引号的,并非是对“三座大山”的抱怨,而是想通过这种自嘲的方式来引起法庭的注意。
相反,在处理整个案件过程中,有很多地方是令我感动的,比如上次开完庭,法官在旁听家属离庭后悄悄的提醒我受害人谅解不规范的问题。同样,我对于公诉人也没有丝毫的抱怨,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意见,不同的观点实属正常。对于当事人,我更没有责怪的理由,因为他能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局限性。
尽管如此,作为一名辩护人,我仍然坚信律师在控辩审制度的价值;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也有责任去表达一个法律人对案情的不同理解。当然我是不影响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在同意诈骗罪这个罪名的基础上发表我的观点:
一是关于罪名定性问题,二是关于涉案数额认定问题,三是量刑方面。
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
第一、诈骗罪是由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两部分组成,辩护人也基本同意起诉书对虚构事实方面的描述,不过,辩护人认为单单就这个点不足以认定诈骗罪的虚构事实,比如,某楼盘预售,整个销售大厅绝大部分都是开发商请来托,但只要销售的房屋是真实的,我们就不能定义他为诈骗罪的虚构事实,同样本案中确实存在有付费也有服务,就不能理所当然认为是诈骗罪的虚构事实,对于服务质量与受害人所付出费用是否对价,本身就是两种法律关系,而更像民法中规定的显示公平。
第二、我们注意到这个案件是没人报案的情况下,属于公安机关排查发现,起码我们这么认为自己被骗了,不想报警;自己认为没被骗且物有所值;自己上否受骗拿不定。这段话我想表达两个意思,一是办案机关的办案行为与市场行为的界限问题?二是这里的受害人由于不是主动报案只能认为不是标准的适格受害人。
第三,实务中诈骗罪构成的流程一般由:行为的欺诈行为---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物---财产受到损失。被害人丁某笔录“有一定的帮助,但我还是亏了”,从中我们显然不能说丁某是被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物-。而另一名受害人刘某从笔录上来看,显然是典型的受害人,但只要看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又看出刘某受害人。
第四,从常识角度讲,王某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亲弟弟也在公司上班,原来还叫过妻子到公司上班,这一段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很难从主观上认定具有犯罪的故意。
以上四点并非是在为王某作无罪辩护,刑法是一门平衡的艺术,通过以上的辩护我就希望法庭能根据本案的实际,给予王某用从轻处罚。
2、涉案金额计算问题
(部分省略)对于10月至3月涉案金额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及各种司法解释和规定,均无对涉案数额概括性的认定。实务中,电信诈骗存在相关案例。但本案不属于电信诈骗,虽然我国并未对电信诈骗明确的定性,但根据常识也是可以判断的。我把电信诈骗比作“只知人声,不知其人”,也就是说普通老百姓根本没有渠道和能力“知其人”。
而本案公司正规注册,正常纳税,所谓的被害人就可以知道“知人声,知其人”。
从浙江等一些地方官方解读来看,电信诈骗罪具有三性“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技术性是指主要利用电话,互联网等技术工具,但利用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方式不易当作技术性。本案中不具备电信诈骗要求的技术条件。
对于虚拟货币作为会员费部分
央行和十部委发布的《虚拟货币风险的通知》,这个通知是九月份颁发的,辩护人认为官方九月份正式定性为非法财产.从政治角度说十一月份公布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肖毅双开的理由其中一条就是引近虚拟货币相关企业。以上均为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财产裁定的理由。
3、从量刑角度
检察机关3—5年的建议量刑是在王某认罪但不认诈骗罪的前提下做出来的,现在当庭愿意认罪认罚,虽然在法庭上但仍属于对检察机关的认罚,因为在“罚”上面应该享受认罪认罚政策。
其次,在涉案数额上辩护人认为辩护人所说有理有据,如果检察机关认同的话也可以对量刑建议重新做出。
最后,已经取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其他比如违法所得,罚金等怎么交?听从法庭的安排,庭后我会与助理联系。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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