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法,民法典公平原则规定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公平应当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公平原则的这种要求在合同编中得到充分体现:

如合同编中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497条第2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

如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同时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信托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多民商事单行法也规定公平原则为基本原则。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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